在代议制的议会法治国中,民主的要义在于代表,而代表的类型可以是多样化的。
对于政府职能转变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符合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要依法纳入行政诉讼渠道解决。统筹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关键在于要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今后在《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中,也应该把解决行政争议写入立法目的,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一责任人。当然,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除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外,还有一个重要理念是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制度体系和职能定位尽管各自功能、结构、价值取向各有不同,但都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而不是相互推诿扯皮。目前,对于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而言,需要强化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而一旦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机关内部往往把解决行政争议的责任推给法制部门,在外部则推给法院解决。因此,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涉民生案件,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实质性解决争议,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大局而不受理或审判。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承认自己的出生和自己的基础。
国际组织也是人权实现的主要义务主体。这同奴隶社会奴隶可以当牲畜买卖,封建社会农民也无多少权利可言相比,正是现代人权的一个伟大之处,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人权本质与人权本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理论问题,不能混同。人权特殊性的基本含义是,在不同的国家或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里,由于历史传统与基本国情的差异,人权制度的变化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人权保障政策与措施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人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在量和质上是有差别的。
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如合同)人们约定的种种具体权利与义务,并不属于人权的范畴。如《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往往将人权和自由并列。
但狭义上,两者又有一定区别。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章程中所规定的该组织成员的权利,也不属于人权的范畴。虽然人权主体现今已呈现多元化趋势,但任何群体以集体的形式得到的各种权利,其最终的受益者必然是该群体的各个成员。四、人权实现的原理与机制 (一)人权实现的义务主体 人权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为此,必须对人权与权利概念加以区分。第二代人权的基本精神是平等,它要求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其实现,其主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妇女、特定种族和少数民族的人权主体地位也曾长期受到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与宗教等因素的限制。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根据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所有加入到联合国的成员,不因其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如何,也不论其发展水平的程度,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每一个会员国都是主权的拥有者。公民的民主权利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国际监督程序,未经一个国家的明示同意,对它不发生拘束力。
为维护这个人的人权,对其他人产生强制力的是国家权力。因此,对权利的渴望和尊重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也自然成了近代人权理念产生的经济动因。以人为本具有丰富的内涵,概括起来,其内容主要包括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人是法制的中心主体、崇尚与彰显人性、权利优位于义务、权利优位于权力、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坚持人的独立自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经济基础,离不开物质力量,否则人权标准制定得再好,没有实现的能力也只能成为空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基础性要素,包括人权的概念、属性、类别、实现机制和社会条件等。法律不作规定,你就什么权利都没有,认为法是权利之母。
它包括天性、德性和理性三方面的内容。人权理想、人权精神、人权价值、人权态度、人权文化等人权意识应具有普遍性,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人权,尤其是法定人权,是利益的坚实保障,利益则是这种保障的价值取向。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都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在纷繁复杂的人权现象背后,人权究竟隐含着怎样的本质?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究、反复思考与认真求证的问题。片面强调国家主权原则,或片面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都不符合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第8条阐述了工作权利的集体内涵,它阐明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所选择的工会,并有权使工会自由运作。不同社会制度直接导致人权特殊性的存在。对于国家及其各级政府来说,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宪法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其根本功能与作用就是为了保障人权。
国际组织在人权保障领域中,更多地表现为监督性质的作用。正是在只承认或片面强调人权普遍性思想的指导下,出现了一系列错误的人权理论与政策误区,如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便是利用人权的普遍性干涉他国内政。
它允许其立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旨在制约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肆意侵害,将国家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保留在法律层面,只容许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对基本权利作出限制。人权体现人类的人格、价值与尊严,所以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独立的国家,就不是或不完全是国际法的主体,就不能与他国或其它国际法主体独立地交往,就不能独立地承担国际法律义务。派生权利是从原生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是对原生权利内容的补充和完善。
如劳动权,其主要内容是就业权,但此外还有择业自由权、就业平等权、劳动条件权、劳动报酬权和休息权等。从理论上对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作出划分,目的是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其保障人权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积极作为使公民个人和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二是消极不作为,即不得肆意侵犯公民个人应当享有的人身人格权利和各种自由。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思想与原则。而狭义的基本权利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
进入专题: 人权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页。
首先,由社会自身的性质与组织结构所决定,集体人权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20世纪60年代,在《少数民族权利宣言》的指引下,几年内就有六十多个受压迫民族摆脱殖民主义的统治,纷纷成立独立国家。
但是,以人权为基础构筑现代国家并非完成时,而是进行时,需要通过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全面推进与发展才能逐步趋于完成。从历史来看,正义观念产生于人权观念之前,正义有着更为久远的历史。